在新山申请离婚:逐步指南
了解新山法庭处理离婚申请的法律程序。
发布日期:2025年3月8日 · 家庭法
马来西亚的离婚法律
马来西亚的离婚主要由《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管辖,适用于非穆斯林;而穆斯林婚姻则属于回教法庭的管辖范围。本文将聚焦于非穆斯林夫妇的离婚程序。该法令规定了法庭在解除婚姻前必须遵循的具体理由和程序,相关规则因离婚是属于争议性离婚还是双方协议离婚而有所不同。
第一步:在国家登记局进行强制辅导
在递交离婚申请之前,法律要求夫妇前往国家登记局(Jabatan Pendaftaran Negara,简称JPN)参加调解会谈。这不是可选项。根据《法律改革法令》第55条,除非双方首先将其婚姻困难提交调解机构,否则法庭不会受理离婚申请。国家登记局将安排辅导课程,并发出一项证明书,确认已尝试调解但未能成功。该证明书必须随离婚申请一并递交。在涉及特殊困难或品行败坏等有限例外情况下,法庭可豁免此项要求。
第二步:递交离婚申请
取得国家登记局证明书后,申请人将向马来亚高等法庭或地方法庭递交申请,具体取决于所寻求的救济性质。在新山,离婚申请通常递交至新山高等法庭。马来西亚法律下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这种破裂必须通过证明以下一项或多项事实来确立:通奸、不合理行为、连续遗弃至少两年,或双方分居至少两年且对方同意离婚。对于已分居五年或以上的夫妇,即使没有另一方配偶的同意,申请也可继续进行。
第三步:附属救济
大多数离婚案件涉及的不仅仅是婚姻本身的解除。婚姻资产的分割、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权和子女赡养费等附属事项也必须解决。根据《法律改革法令》第76条,法庭在命令分割婚姻期间获得的资产方面拥有广泛的酌情权。法庭将考虑双方各自的贡献,包括直接经济贡献和间接贡献(如操持家务和抚养子女)。在涉及子女的案件中,根据《1961年幼儿监护法令》,子女的福祉是法庭的首要考虑因素。抚养权可单独判给一方父母或共同拥有,探视安排将根据最符合子女利益的原则来确定。
第四步:暂准令和绝对令
如果法庭确信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将颁布暂准令。这是一项临时命令,不会立即终止婚姻。暂准令在规定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后成为绝对令。只有在绝对令颁布后,婚姻才在法律上正式解除。在等待期间,如果存在真正和解的可能性或有尚未解决的附属事项需要处理,任何一方均可向法庭申请撤销暂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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