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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马来西亚公司股东纠纷

股东冲突的常见成因及法律解决途径。

发布日期:2025年1月15日 · 企业

了解股东纠纷

股东纠纷是马来西亚最常见且最具争议性的商事诉讼类型之一。这类纠纷通常发生在股东利益产生分歧时,尤其是在关系密切的公司中,个人关系与商业利益深度交织。Companies Act 2016 取代了原有的 Companies Act 1965,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主要的法定框架。常见的纠纷诱因包括:对公司发展方向的意见不合、指控管理不善或违反董事职责、少数股东被排除在决策之外、股权被不公平稀释,以及关于股息政策或股份估值的争议。

压迫与管理不善

Companies Act 2016 第 Section 346 条为受到压迫或不公平对待的股东提供了有力的救济途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理由包括公司事务正在或曾经以压迫一名或多名成员的方式进行,或董事会的行为不公平地偏颇或歧视。法院在此条款下拥有广泛的裁量权,可以发出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命令,包括规范公司未来事务运作的命令、要求其他股东或公司购买受侵害股东股份的命令、清盘命令,以及罢免董事的命令。确立"压迫"的门槛并非轻而易举,但马来西亚法院已表明,在有证据证明持续不公平行为模式的情况下,法院愿意介入干预。

衍生诉讼

当公司遭受损害但董事拒绝采取行动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衍生诉讼。该救济途径依据 Companies Act 2016 第 Section 347 条。股东必须首先获得法院许可才能启动诉讼程序,法院仅在确信申请人是出于善意、且该诉讼初步看来符合公司最佳利益时,才会批准许可。衍生诉讼在以下情形尤为有用:多数股东利用其控制权转移商业机会、以低价进行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在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为自己谋取利益。

替代性争议解决

诉讼并非解决股东纠纷的唯一选择。调解和仲裁可以更快、更具成本效益,且对持续的商业关系损害较小。位于吉隆坡的马来西亚调解中心和亚洲国际仲裁中心均提供了结构化的商事争议解决框架。许多股东协议包含强制性仲裁条款,要求通过仲裁而非法院解决争议。即使没有此类条款,当事人也可以在任何阶段同意进行调解。在 Messrs S.K. Song,我们始终会考虑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是否能比漫长的法院程序更好地服务客户的利益。

如果您正面临股东纠纷,及早寻求法律意见可以防止事态恶化。请联系 Messrs S.K. Song,致电 07-334 2188,进行保密咨询以了解您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