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企业必备的合约法原则
每位企业主都应了解的合约成立、违约与救济核心原则。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8日 · 企业
合约的成立
马来西亚的合约法主要受 Contracts Act 1950 管辖,该法案以印度合约法为基础,与英国普通法共享许多原则。一份合约要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具备要约、承诺、对价以及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要约是一方对另一方作出的明确提议,在被承诺时即具有约束力。还价并非承诺,而是对原要约的拒绝并构成新的要约。这一区别至关重要,因为许多商业纠纷的焦点正在于是否存在有效的合约。镜像规则要求承诺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任何变更都构成还价。
对价与意图
对价是为换取承诺而提供的有价值之物。根据 Contracts Act 第 Section 2(d) 条,对价可以是承诺做某事、承诺不做某事,或实际履行某项行为。过去对价,即在承诺作出之前已经完成的事项,在马来西亚法律中通常无效,除非该行为是在承诺人的要求下进行的,且双方理解将会支付报酬。与英国法律不同,马来西亚法律不要求合约必须以盖章方式签署才能豁免对价要求;相反,Contracts Act 在特定情况下明确承认过去对价。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在商业协议中被推定存在,但在社交或家庭安排中则不被推定,这一推定可以被相反的证据推翻。
违约与救济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约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视合约为被毁弃并寻求救济。违约的首要救济是损害赔偿,旨在补偿无辜方所遭受的损失。根据马来西亚法院所采纳的 Hadley v Baxendale 案所确立的原则,损害赔偿仅在合约订立时可合理预见的情况下才可追讨。这一测试有两个方面:违约自然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在订约时视为违约可能结果而在双方 contemplation 中的损失。除损害赔偿外,法院还可以发出强制履行令,强制违约方履行其合约义务。该救济属于裁量性质,通常仅在损害赔偿不足以为救济时才可获得,例如涉及独特财产的买卖合约。
企业常见陷阱
新山的许多企业在签订合约时并未充分理解所同意的条款。对方提供的标准格式合约通常包含限制责任的免责条款、指定哪国法院审理争议的管辖条款,以及要求通过私人仲裁而非法院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在签署前仔细阅读和理解这些条款至关重要。另一个常见问题是缺乏适当的文件记录。在马来西亚,口头协议对大多数类型的合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法院中证明口头协议的条款极其困难。每一项重要的商业安排都应以书面形式记录、经律师审阅并妥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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