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诽谤法:文字诽谤、口头诽谤及法律救济
了解马来西亚法院如何审理诽谤案件以及可供援引的抗辩理由。
发布日期:2025年2月12日 · 民事诉讼
诽谤法概述
马来西亚的诽谤法主要由《1957年诽谤法令》管辖,该法令适用于整个马来半岛,其根源可追溯至英格兰普通法。诽谤性陈述是指倾向于降低社会一般理智人士对原告评价的陈述,或导致原告被回避或排斥,或使原告遭受仇恨、蔑视或嘲笑的陈述。这一标准是客观的,不取决于被告是否有意造成伤害,尽管恶意可以加重损害赔偿。该陈述必须已被发布,即已传达给至少一名原告以外的人。在数字时代,一条社交媒体帖子可能在数小时内就构成对数千人的发布。
文字诽谤与口头诽谤的区别
马来西亚法律对文字诽谤和口头诽谤进行了区分。文字诽谤是指以永久形式存在的诽谤性陈述,如书面文字、印刷文章、照片、漫画和网络帖子。口头诽谤则涵盖以短暂形式存在的诽谤性陈述,通常为口头言语或手势。这一区别的实际意义在于证明特别损害的要求。对于口头诽谤,原告通常必须证明其因诽谤性陈述遭受了特定的经济损失。而文字诽谤则属于可自行起诉的行为,即原告无需证明实际经济损失。这使得文字诽谤案件通常更容易追诉,特别是在涉及网络发布且诽谤内容无限期可被访问的案件中。
诽谤指控的抗辩理由
《诽谤法令》提供了多项抗辩理由。真实性抗辩是完整的抗辩。如果被告能证明该陈述基本上是真实的,无论造成了什么损害,该指控都将被驳回。公正评论是另一项重要的抗辩理由,保护对公共事务的评论意见,前提是评论基于真实事实且出于诚意作出。有限特权保护在履行法律、道德或社会责任过程中作出的陈述,例如前任雇主提供的推荐信。绝对特权适用于议会程序和司法程序中的陈述,在这些场合言论自由的公共利益超越了个人的名誉权。证明这些抗辩理由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
补救措施与损害赔偿
在诽谤诉讼中胜诉的原告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可以是补偿性、加重性或惩罚性的。补偿性赔偿旨在弥补原告因名誉受损和精神困扰所受的损失。当被告的行为特别恶劣时,例如拒绝道歉或在收到通知后继续发布诽谤性陈述,可裁定加重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在马来西亚诽谤法中较为罕见,但在被告经过计算认为发布所得的经济利益超过潜在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裁定。除了金钱赔偿外,法院还可发布禁制令以阻止进一步发布诽谤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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